一統徵信社員工吳姓男子2年前與王姓同事駕車到嘉義跟監,卻因在門窗緊閉的車內怠速等候過久,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吳男16歲的兒子事後提告以徵信社讓父親密集出勤過勞為由索賠扶養費及慰撫金等共計571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無證據證明雇主讓吳男過勞,但本案確實屬於職災,判徵信社應給付家屬103萬5千元。可再上訴。
 
2017年4月26日晚間7時許,嘉義新港分駐所接到民眾報案指一部可疑轎車怠速停放路邊多時,警方到場打開車門發現坐在正副駕駛座的46歲吳姓、32歲王姓男子都已氣絕,後查出兩人為徵信社員工,研判應是在車上蒐證,但因久候目標致車輛怠速過久而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死者吳男的兒子去年起訴向徵信社求償指出,其父當天駕駛自用小客車到嘉義縣新港鄉執行徵信社指派的跟監工作,因公司要求吳男密集連續出勤及待在車內長時間等候,工作時間超時且不固定,造成吳男過勞,且要求他必須拍到關鍵畫面,吳男因此身心壓力鉅大過度疲累,無法察覺車內呼吸不到氧氣因而死亡,主張徵信社應賠償扶養費、喪葬費及慰撫金等共405萬元;另吳男因職災死亡,雇主也應給付死亡補償金165萬元,合計571萬元。
 
一統徵信社則辯稱,吳男是新進員工剛上班不到1個月,且於事發前1天中午12時開始休假,於事故發生前休息時間長達26小時,並無過度勞累情形;還說,車輛怠速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新聞層出不窮,吳男本負有行車前確實檢查引擎是否正常運作的義務,若他在行車前能確實檢查汽車引擎,並避免長期滯留在怠速車輛內,應可避免憾事發生,認為吳男自己與有過失。至於職災補償部分徵信社並不爭執雇主有補償責任,但主張依吳男薪資計算補償金應為103萬5千元,事發後公司已給付家屬100萬元,此部分應予扣除。
 
法院調查吳男簽到情況後認為,吳男在事發前一日休假,家屬針對持續工作導致過勞部分並未舉證證明;而當天吳男是駕駛自用車去跟監,並在事故發生前1日即25日曾前往保養廠更換怠速馬達,並因該有瑕疵的怠速馬達將一氧化碳排入車內造成窒息死亡,認為徵信社對此並無過失責任。但吳男確因職災死亡,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付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合計103萬5千元,由於徵信社已代吳男投保,並於事發後給付100萬元死亡理賠金,判決徵信社僅需再給付3萬5千元。(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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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0:45
更新時間:18:28

吳男跟王男被發現時,已氣絕身亡。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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